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东****3号4栋B梯1302。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 年11月10日,利用其在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技术主管的工作便利,将公司系统数据库中725个充值客户的推广人账号更改为其妻子黄某某的账号,并于2018年11月13日和同月25日,两次利用其妻子账号向公司佣金系统提出推广上述725个充值客户的佣金共人民币9968.5元的提现申请,**公司的佣金系统自动从公司数据库中汇总佣金账户情况,并由公司员工潘某某进行审核后发放了上述佣金至黄某红的账户,后潘某某发现黄某某的账号存在推广客户过多等异常情况,经调查而发现上述情况。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6********。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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