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路**网吧上网,在该网吧内一电脑桌面上发现一把电动车钥匙,刘某某拿起该钥匙到网吧门口处找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进牌粉红色电动车,并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卖给一陌生中年男子。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无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提供购买电动车的发票,监控视频截图。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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