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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罪,被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21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96********,汉族,学生,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组。2013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3年9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洋县**学就读期间,因翻越学校围墙到校外上网被班主任高某某老师批评教育后,刘某某对高某某心怀不满,产生报复之念。2013年6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洋县**学东侧院墙翻墙进入校内教学楼一楼西侧教师集体办公室,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捅开办公室门锁进入室内,用办公桌上的螺丝刀先后撬开高某某、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教师的办公桌抽屉,共盗得价值2800元的手机16部,又趁机盗得教师沈某某价值2800元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教师任某某价值1750元的黑色惠普6531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15日,刘某某将盗窃所得部分手机销赃出售予洋县东大街**维修中心,得赃款350元,剩余手机丢弃于洋县南环路一垃圾箱内。6月17日,刘某某在逃离洋县时,将联想笔记本电脑销赃给在洋县东二环**电脑店的被告人王某某,得赃款200元,后该刘逃往北京打工。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又以400元将盗窃的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北京市丰台区北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某,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所盗两台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发还失主,被盗手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7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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