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佟家派出所,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的华为荣耀10型手机一部,经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7.00元;
2、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城F12栋112室,**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三次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肖某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两个电脑显示器、一部电视显示屏、银行卡、会员卡;
3、2019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网吧盗窃了被害人姜某某的VIVOY93型手机一部;
4、2019年12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竞技部落网吧吧台内盗窃被害人郝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城小区**栋**进口水果零食批发店,盗窃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吧台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盗窃所得财物被用于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交易截图等;
(二)被害人陈述;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
(六)视听资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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