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市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偿还他人债务,多次进入本县南宾街道石桥子菜市场“欢乐购超市”窃取香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4.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5.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某窃走一条天子牌香烟;
6.2020年3月11日13时许,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7.2020年3月11日16时许,刘某某窃走一条中华牌香烟;
8.2020年3月12日18时许,刘某某进入超市后将一条中华牌香烟藏于腋下,准备离开超市时,因感到害怕,又主动将香烟放回了原处。
202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欢乐购超市”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其住所起获两条中华牌香烟。另查明,其余5条香烟均被其吸食或出售。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491元。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两条中华牌香烟;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街道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曾洪英
检察官助理 李建
2020年 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获的两条中华牌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5.《谅解书》一份
6.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