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 日17时许,刘某某在从渝中区储奇门开往菜园坝的862公交车上扒窃陈某某的一部苹果6S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728元。
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公交车站将刘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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