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3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留宿时,趁陈某某夫妻外出之际,将主卧室内衣架上挂的黑色女式背包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带黄金吊坠)及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到奉节县**街道**街**号**金行,将所盗项链及吊坠以人民币231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开销。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976元。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告人刘某某扭送至奉节县公安局鱼复派出所,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凭证、项链及吊坠照片、收购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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