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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本市西安区红城新居**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获刑刑满释放后,因手中缺钱,遂想到其正在服刑的前男友李某某曾跟她说过微信和支付宝密码,便用手机登录李某微信和支付宝,通过向自己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转账等方式在2020年2月4日至同年5月4日期间陆续从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内窃得人民币58962.7元,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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