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7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辽阳市文圣区京都城A区正门,将被害人李某甲停在车位的车牌号为辽K****0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右后车窗用砖头砸坏,将车内中央扶手箱内的人民币620元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估价,辽K****0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16元。

2、2020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灯塔市万宝桥街道蓝旗小区南门,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辽K****1银色五菱之光汽车盗走。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元。

3、2020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灯塔市铧子镇金昌公司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院内的红色福田三轮车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估价,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0元。

4、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灯塔市万宝桥街道金璟花园A区附近,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K****1白色解放货车盗走。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评估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