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店内购物,趁石某某上楼取货之机,将石某某放在库房不锈钢盆内的1部XSMAX苹果手机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齐林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建华,女,1968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080327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沟汤村芦家沟组1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华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建华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害人石明柱经营的火爆2元店内购物,趁石明柱上楼取货之机,将石明柱放在库房不锈钢盆内的1部XSMAX苹果手机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刘建华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石明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玲、黄宇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明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明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齐林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建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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