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汉族,文盲,户籍住河南省许昌市开发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1994年4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01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4年11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6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院老式楼*单元*户,趁被害人张某某在家中睡觉之际,推门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元。
2、2020年0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社区被害人逯某某家,趁逯某某在家睡觉之际,推门进入逯某某家中,盗窃逯某某一部Iphone牌,型号XR、128G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880元)、一块OLEVS牌,型号6607手表(经物价鉴定该手表价值298元)。
3、2020年0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街**小区*号楼***室,趁被害人郭某某在家中睡觉之际,推门进入郭某某家中,盗窃郭某某荣耀8X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窃的手机销赃后自肥,破案后OLEVS牌手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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