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汉族,专科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路**站**院**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原系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4月入职陕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8月份,刘某某使用公司Paypal账户内资金在Ebay上多次为自己进行购物,2019年9月底刘某某从公司离职后,继续使用公司的Paypal账户进行购物,先后购买口风琴一个(价值68.94澳元)、打火机一个(价值59.49美元)、手表两块(价值207.9美元)、手链一串(价值136.9欧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96.45美元、关税275.75美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176.9元。破案后,上述物品均被查获、扣押。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查货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5、购买记录;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资金进行消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989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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