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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

前科劣迹

2014年11月13日因诈骗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5,500元,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情况

刑事拘留(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

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批准逮捕(本院)

2020年1月21日

办理案件

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通过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放在厨房柜子、卧室衣柜等处人民币7,500元及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各一个盗走。同月27日20时许,刘某某通过高某某家卧室窗户再次进入室内,盗走放在厨房柜子、卧室衣柜等处的人民币7,400元。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5,4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两次,所盗款物价值人民币20,300元。上述钱款已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清单

1.书证情况说明、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肇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频监控光盘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累犯。

法定从轻

坦白。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备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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