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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漳县捕前住漳县******。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200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3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陇西县文峰镇尉家店小康村张某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单反相机一部;随后刘某某又来到陇西县文峰镇孙坪村一社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已挥霍。2019年11月27日刘某某投案自首。经价格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和单反相机价格人民币7946.67元,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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