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暂住天水市麦积区**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系连襟关系,二人一起租住在天水市麦积区**区**号楼**单元**室。为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趁陈某某不在家之际,潜入陈某某的卧室将放在卧室梳妆台抽屉里的11945元现金和8个小金球手链、3个金枸杞吊坠偷走。
2019年11月17日下午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陈某某坦白了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窃资金、物品如数退还了陈某某。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警队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涉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书记员:赵丽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速裁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