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清水县******,务工人员2020年8月13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榆中县和平镇**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在3号机熟睡时,盗窃其放置在桌上的红色iphone11手机后逃离(经鉴定价值为3718元),随后将赃物以低价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