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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中午,灵璧县**镇**村**庄村民的被告人刘某甲翻墙进入本村村民苏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偷走金项链、金手链、银手镯等物品。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583.46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尹集刑警队投案,将赃物退给灵璧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8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赃,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庄**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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