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现租住长沙市**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趁无人之机进入房内,将被害人嵇某某放在室内的恒飞JHF4X4mm电线3卷和恒飞JHF2.5X2.5mm电线3卷等物品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刘某某挥霍。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恒飞电线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元。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趁无人之机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室内的金杯4X4mm电线4卷和金杯2.5X2.5mm电线2卷等物品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刘某某挥霍。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金杯电线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528元。
2020年1月4日1l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区附近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购物凭证、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嵇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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