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街道高鑫麓城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该小区2栋1单元801房的家中,将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872元、美元200元、欧元270元盗走。当被告刘某某逃至一楼大厅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并抓获,随后被带至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了所盗的现金,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讯问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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