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小区**栋**室(户籍在平江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镇**广场**楼 “**”门面内盗窃床上用品,共计盗得价值人民币2480元的被套和床单6套。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场**楼看沙发时,见“**”门面内无人,床铺上铺有床上用名,遂趁无人之机将2套深灰色和浅灰色的被套和床单盗走。
2、2020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又窜至**广场**楼 “**”门面内,趁无人之机将铺在床上的2套深蓝色和浅蓝色的被套和床单盗走。
3、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再次窜至**广场**楼 “**”门面内,趁无人之机将铺在床上的2套白色和蓝色的被套和床单盗走。
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床单和被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盗6套床上用品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另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还赔偿胡某某其他损失费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赃物及其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和赃物照片、被盗现场照片、饰品清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胡某某陈述;③价格认定结论书;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退赔了赃物和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9月16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18****);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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