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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桃源县**乡**村**组。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街道**镇、漆河镇与慈利县零溪镇等地,采取套锁的方式盗窃汽油摩托车两辆、电动车四辆。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有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1390元。

1、2019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街道**路荷花菜市场,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市场门口的“帝威”骏马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镇墟场,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热市镇卫生院对面树下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K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慈利县**镇墟场,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于零溪镇信用社前马路边上的一辆“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

4、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街道**路诚信广场小区西侧大金电器行,将该电器行停放于门口的一辆运货的“宗申”风雷150三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镇墟场爱尚网咖,将被害人黄某某该网咖门口的一辆“绿遥.五羊”小霸王两辆电动车盗走。

6、2020年8月19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桃源县**街道**路桃源县委党校对面,将赵某某停放于“三小家电商行”门前的一辆“宗申”风暴130三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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