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阳某甲(系特困供养人员)系邻居。2019年元月的一天,刘某某偷偷进入新化县**镇**村阳某甲家中,将阳某甲放在卧室衣柜内的农商银行卡(用于扶贫资金的存取)盗走。2019年1月7日至10月14日,刘某某用盗得的银行卡分12次在农商银行ATM机上取走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给阳某甲,后取得了阳某甲的谅解。2020年1月8日,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阳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阳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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