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住娄底市**小区**栋**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1年2月1日、2006年3月2日、2019年1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因故意伤害他人,2013年12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一个吸毒的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到娄底市升通酒店拿毒品“麻古”,两人取完“麻古”后,“李某某”告诉刘某某还联系买了一些冰毒,放在哪里对方没有告诉他,两人便在附近等。刘某某走到伍胜酒店门口附近的马路边上时,看见一辆黑色的福特轿车,发现四周无人,便拉了下车子驾驶室门,发现车门没有锁,刘某某想到车里偷点东西,遂进入车中,在该车变速杆旁摸到了70元现金放到自己兜里,刘某某看到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件黑色的阿迪外套,拿了穿在自己身上。随后,刘某某坐在该车驾驶室坐位上等“李某某”消息。没过多久,车主王某某过来拉开驾驶室车门,发现刘某某在车上,遂问刘某某是不是偷东西,抓住刘某某衣服,王某某当场认出刘某某已把自己放在车上的黑色外套穿在身上,并对刘某某说:“你身上穿的外套都是我的”,刘某某吓唬王某某说:“你莫抓我,小心我用刀捅你”,“李某某”在旁边劝王某某松开抓刘某某的手,王某某遂打电话给朋友并报警,“李某某”发现王某某喊人后跑了。后警察到达现场,将刘某某带至到大科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搜出5粒“麻古”、70元现金、2个口罩、1支一次性针筒、l把折叠刀等物品。经认定刘某某当时携带的折叠刀系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吸毒材料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妍
检察官助理:刘芙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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