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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租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 年2月24 日晚在汉川市**镇***“****超市”内盗走老干妈风味豆豉、邓仕下饭菜、海天腐乳、红烧牛肉腊八豆、饭扫光、雕牌洗洁精、海康威视网络硬盘、希捷监控硬盘等若干物品。经鉴定,刘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为2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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