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窜至本市大润发、人民医院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窃电动车共计6辆,其中5辆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967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南侧农商银行旁边的电梯口处,盗走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医院西门外,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银色绿源牌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南侧农商银行旁边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韦某某一辆粉红色豪晨牌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南侧农商银行停车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某某某一辆蓝色王派牌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867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南侧农商银行停车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汪某某一辆蓝白红相间色五羊牌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西侧肯德基门前,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蓝白相间色绿源牌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据、电动车照片、销售单、微信截图、毒品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汪某某、某某某、韦某某、王某甲等5人的陈述;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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