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5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本市**街南*巷东*里*号出租屋、本市****区**街**宾馆*楼舞蹈室盗窃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手机3部,并使用盗窃的手机消费80元、套现10000元,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198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本市**街南*巷东*里*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一楼的出租屋,将高某某放在出租屋床上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同日,刘某某使用盗来的手机在本市**街****超市微信扫码支付80元,用于购买2包黄鹤楼硬珍香烟;在本市**路****商行通过微信扫码套现10000元。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411元。
2.2019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本市***区**街**宾馆*楼的舞蹈室,趁舞蹈室无人之机,将唐某某放在舞蹈室内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和一部小香叶手机盗走。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1493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唐某某退赃1493元。2020年12月17日,刘某某向高某某退赃11600元,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 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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