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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道**街**小**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本案被害人朱某某为恋爱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号**楼**房。2019年4月14日晚,刘某某与朱某某在居住处发生争吵,刘某某拿走朱某某的一部OPPO牌移动电话离开住处后失联,其后利用自己已掌握朱某某的身份信息,登陆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通过相关转账功能,盗窃走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零钱、银行账户存款总金额达1961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加子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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