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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区、**区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8日23时,刘某某在**区**街道**幼儿园大门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质铃电动车一部,2020年6月19日凌晨3时,公安机关在**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楼下将刘某某抓获,并缴获涉案电动车,后刘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处行政拘留5日。 

2、2020年6月28日凌晨1时,刘某某在**区**街道**村**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台铃电动车一部(价值1485.2元)。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路14号将刘某某抓获,后刘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行政拘留11日。

3、2020年7月22日14时,刘某某在**区**区**街道**街**巷**号的公寓装修工地,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充电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 (经鉴定,价值2590元),后以500元将手机卖给路边手机店。7月23日9时,公安机关在**区**商场门口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制作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和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视频光盘3张、指认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书记员:卢倩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6月18日被盗的质铃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至被害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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