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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1〕Z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趁****室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未关好之机进入室内盗窃时,被回家的王某某发现后逃跑。

2.2019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楼下,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金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价格认证为1265元。

3.2019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刑拘在逃)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闪某某停放在****南头一家裁缝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价格认证为1794元。

4.2019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楼道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价格认证为2646元。

5.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内盗窃一辆蓝色电动车。

6.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价格认证为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领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闪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壹份;

6.辨认笔录;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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