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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2001967********,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村。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出门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东方市**镇**路**村**巷口,发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深蓝色斯巴鲁牌傲虎2.5汽车(琼A9****)停放在此,于是刘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车玻璃打碎,后戴上手套将玻璃取下,由此进入车内盗窃,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00元。

二、2020年1月22日5时许,刘某某步行出门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东方市**路**楼**超市门前,发现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棕色日产牌奇骏汽车(琼A9****)停放在此,刘某某使用同样手段进入车内盗窃,在手扶箱里盗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并将车后座被害人李某某的背包盗走,逃跑至感恩南路多彩苗木基地门前一个垃圾桶前处翻该背包,从背包中盗得衣物一套、现金人民币5000元、5美元(34.52人民币)、10000越南盾(约2.9元人民币)。

三、2020年2月19日凌晨5 时许,刘某某驾驶一辆欧派牌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东方市**大道**路**牙科门前,看到被害人伍某某的一辆白色丰田牌普拉多汽车(琼A8****)停放在此,于是刘某某使用同样手段进入车内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20元。

四、2020年3月4日4时许,刘某某步行至东方市**路**门窗店门前,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银色大众牌途昂汽车停放在此,刘某某使用同样方法进入车内盗窃,盗得一块金色手表。经鉴定,该手表认定价值人民币214元。

五、2020年3月10日5时许,刘某某来到东方市**路**巷口出口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本田CRV汽车停放在此,刘某某使用同样方法进入车内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70元。

2020年3月12日5时许刘某某被民警抓获,依法扣押刘某某持有的蓝色OPPO牌A5手机一部、弹弓一把、弹珠十一粒、手套一副、金色手表一块、欧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衣服裤子一套。2020年5月29日民警依法发还短袖上衣、牛仔长裤共2件给李某某;2020年6月7日民警依法发还金色PICTOC手表给吴某某。

另查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汽车玻璃修复价格人民币281元、被害人王某某汽车玻璃修复价格人民币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一把、弹珠11粒、手套一副、金色PICTOC手表一块、欧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衣服裤子一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维修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关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马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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