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三亚与女友张某甲同居在**路**栋**房内,张某甲在自己的工作中赚钱后,会将赚的钱取出一部分充当备用金放置在房间内床头柜处一袋子里,因张某甲会让刘某某帮忙数钱,刘某某便知该钱的具体数字,于是刘某某于2009年6月至8月期间,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分十几次从袋子里将钱盗取,每次几百元人民币至几千元人民币不等,共计盗取了17094元人民币,并将钱用于消费上。2019年9月5日,张某甲发现袋子里的钱被人盗取后报警,民警将刘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刘某某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借记卡明细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九至十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的刑罚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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