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123号房子外面的空地上,以骑走方式窃得张某某停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3元的蓝白相间AMIN牌山地自行车。赃物已发还给张某某。
2.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着上述偷来的自行车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八区四幢二单元龙强广告店附近,以拉车门方式打开冯某某停在此的浙JA****号银灰色五菱牌汽车车门,在驾驶室座上面遮阳板夹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小区附近,以拉车门方式打开陈某某停在此的浙JK****号银色面包车车门,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3元的音响一台。赃物已发还给陈某某。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触点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陈倩茹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138********)现取保候审在家;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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