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9日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麻某某(未成年已行政处罚)在洛阳市老城区大融合员工宿舍盗窃手机三部。

2019年12月8日,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麻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与天津路交叉口璀璨CC酒吧盗窃手机一部、上衣一件。

2019年11月18日左右,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麻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政和路交叉口西100米起亚4S点门口盗窃黑色启达助力摩托车一辆。

2019年11月22日左右,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麻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御景名苑5号楼3单元对面盗窃白色世纪风助力摩托车一辆。

2019年11月上旬,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麻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路唐二街坊24号楼1单元对面路灯杆下盗窃黑色长铃牌摩托车一辆。

案发后,涉案三辆摩托车及两部手机、一件上衣已追归失主。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