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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滨让胡路区**镇**村292号,捕前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9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身上无钱,遂产生实施盗窃的念头,在其行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时,翻墙进入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并通过北侧窗户进入卧室,经翻找,在东边卧室的衣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天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南窑河派出所投案,所盗赃款人民币300元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300元(实物未移送);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七十二二十六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拾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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