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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乘坐卿某某家汽车时,在车内盗走卿某某现金3600余元。案发后将所盗现金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13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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