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0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沛县**镇**村**号张某某家,进入室内盗窃张某某放在卧室枕头下人民币1400元整,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张永和发现从其身上翻出800元,另600元人民币让刘某某窃走。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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