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地产设计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园**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开发区**路**号**花园**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至本市建某某盒马鲜生华采天地店,采用将低价商品条形码更换到高价商品包装上、支付低价金额后将高价商品带走的方法实施盗窃,窃得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72.78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夜间酵素饮品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1.86元;
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敷尔佳透明质酸钠面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8.6元;
3.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谷旗枸杞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5.92元;
4.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椰奶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3.3元;
5.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夜间醇素饮品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1元;
6.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冰鲜澳洲西冷牛排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2.1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秦淮区**园小区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定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园**号**幢**室;
2.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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