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倪某某(已判刑)于2018年11月间,在榆树市刘家镇、先锋乡、闵家镇、环城乡、秀水镇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塔下基站内,用撬棍、螺丝刀、扳子、剪钳子等作案工具盗窃作案11起,盗得电池连接线、地排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1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在榆树市刘家镇中心小学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刘家镇邮局后院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东升村周家油坊东侧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东升村周家油坊西侧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中学北侧100米处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马市场院内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委会西院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先锋乡政府后院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杨木村西侧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闵家镇杨木村东侧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在榆树市秀水镇双庙村基站内,盗得价值人民币2196元的电池连接线、地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倪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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