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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1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定襄县人,捕前住定襄县宏道镇。无前科。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玉器商场一楼闲逛时见E**号玉器铺的店主离开档口,摆放在该店柜台上的几盘玉器没人看管,刘某某遂上前盗窃了其中一块翡翠满色山水牌玉器(价格人民币680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17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被盗玉器一件。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洪某某赔礼道歉,2020年1月17日,被害人洪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碟片1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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