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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四川省高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其前女友林某某的租住屋内,趁无人之机,将林某某放于家中床头柜的上海银行信用卡以及客厅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刘某某将盗取的上述信用卡分四次进行刷卡套现获得5100元。同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无人之机,非法进入其前女友林某某前述租住屋内,将放于卧室床边地上的(合租人姚某某所有)一台微软笔记本电脑盗走。同年7月15日10时许,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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