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87********,汉族,高中,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住昌平区**家园**栋**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8日18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至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麦当劳门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该处的新赛鸽牌大货架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赛鸽电动车销售登记卡,微信支付明细证明;
2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7、勘查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证人崔某某的笔录、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证人崔某某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被告人指认视频监控截图中男子就是本人实施盗窃情形的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栋杰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