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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楼下,趁被害人宋某某电动车未拔钥匙之际,盗窃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蓝色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后以人民币600元将车辆出售,赃款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60元。

2、2020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充电桩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未拔钥匙之际,盗窃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白色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后以人民币800元将车辆出售,赃款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6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扣款专用收据、接收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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