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36********,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南开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多次到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南连霍高速北侧的廊道绿化带内,用自制的钢锯将张某某在该处种植的国槐树和白蜡树锯走100颗。经开封市祥符区物价部门价格认证:被盗财物1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财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杰
陈志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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