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住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适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路**网吧上网时,发现受害人梁某某把电动车钥匙放在电脑台后到收银台充值,遂趁无人之机拿走该钥匙。随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车钥匙的遥控器找到受害人梁某某停放在网吧停车处的一辆贵港C****红色方泰牌小龟王款电动车,后上前插入电动车的钥匙启动逃离现场。至当天15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被盗电动车到钦州市**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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