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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利用在南丹县城关镇金芙蓉创业街“***家野生河鱼”帮工的便利,多次盗窃该店内现金,盗窃数额共计三万元。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所盗窃的钱款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静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材料三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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