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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街口**网咖,趁被害人潘某某睡觉之机,扒窃潘某某一部0PP0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94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后在监视居住期间潜逃,于2020年10月21日被再次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东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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