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应聘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司,其仅工作几天便辞工。同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回到**公司,乘借用公司手机打电话之机,暗中将公司手机内支付宝密码修改,当天分两次从该手机支付宝中转了人民币4100元到自己支付宝内。同年6月的11日、27日、28日,7月的2日、4日、5日、9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回到**公司,以同样的方法先后七次共转了**公司手机支付宝的人民币29800元到自己支付宝内,共计盗窃人民币33900元。被告人刘某某已将该款日常购物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 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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