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698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东莞市**镇**街**号发现二楼阳台没有关,刘某某找来梯子爬上阳台进入到二楼再去到一楼,在一楼大厅停放了一辆电动车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为1037.5元)和70元现金,刘某某就推着电动车出门时发现门前停放着一台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3622.91元),于是把电动车抬到电动三轮车上,然后开着电动三轮车离开了。2019年7月1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三轮车和现金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