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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在南湖恒大影城地下车库保安亭停放一台黑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遂起意盗窃,将电动摩托车推至路边,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摩托车重新搭火后骑回了租住房。当日14时许,刘某某骑盗窃的电动摩托车到金鹗山公园的平安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时,被寻车载GPS而至的公安民警将人赃并获。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绿源牌电动摩托车60V价格为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刘某某指认作案工具、被盗摩托车、盗窃现场照片;2、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爱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广济医院公安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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