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捕前住原籍。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万豪杰座D区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晋A****Y、晋F****9两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在两辆车内共盗窃现金1000元,一个银色车载苹果牌mp3、一副黑色GNETLE MONSTER牌黑镜、五盒粗枝红硬盒中华香烟等物品,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诚信名都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晋F****1、晋F****7、晋A****0三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在三辆车内共盗窃现金900元、一条细支冬虫夏草香烟、一条94MM硬景泰钓鱼台香烟,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紫御尚都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晋F****6、晋F****6、晋F****8三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在三辆车内共盗窃现金800元、两条细支南京金陵十二钗黄盒香烟、一台纽曼W16汽车应急启动充电宝等物品。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西山人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晋F****3白色尼桑途乐车窗玻璃撬开,盗窃现金3000元、一部黑色OPPOR15手机、一条软盒玉溪香烟、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物品,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滨河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车场内的晋F****9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窃一串钥匙、五盒中支硬盒中华香烟等物品,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西山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车场内的晋F****7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窃现金4000元、一条中支冬虫夏草香烟、两瓶二十年汾酒等物品,盗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坤泽十里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的晋A****Z、晋A****P、晋K****8、晋A****S、陕A****E、晋A****F、晋A****0七辆车的车窗玻璃撬开,共盗窃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五盒硬中华香烟、五条软中华香烟、四瓶二十年汾酒、八盒细支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五盒中枝中南海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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